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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4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林广丰与赵芝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管辖权异议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广丰,赵芝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485-1号原告林广丰,男,汉族,1974年6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委托代理人曹年华,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芝东,男,汉族,1977年1月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受理上述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赵芝东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以其住址为汕头市潮阳区为由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原告起诉时,被告户籍地为深圳市宝安区,被告无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故本院依法有权就本案进行审理。综上,被告赵芝东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赵芝东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海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 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