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立保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谢永利与周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永利,周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立保字第00293号申请人:谢永利,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住老城街西关村。被申请人:周旭,男,31岁,住开原市老城镇三台子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所驾驶的辽MAF0**号轿车予以扣押。保全金额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周旭所驾驶的辽MAF0**号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高兴泉审判员 钟 平审判员 张颜歆二〇一五年十月三日书记员 刘大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