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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18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3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罗万才与肖业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万才,肖业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1822-1号原告:罗万才,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告:肖业余,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万才与被告肖业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手机关机,本院按照原告确认的送达地址依法履行开庭传票邮寄送达工作后,邮件被退回。原告未能按照传票确定的时间到庭。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按照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万才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61.1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80.56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罗万才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2180.56元,由本院退还原告罗万才。(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于克勤代理审判员  张万江人民陪审员  阴小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日书 记 员  谢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