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执字第018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3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张昌霞与杨开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1899号申请执行人张昌霞。被执行人杨开新。张昌霞与杨开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浏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浏民初字第057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杨开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开新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开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开新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开新银行存款141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南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日书记员 刘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