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民初字第023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向家英与陈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家英,陈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民初字第02309号原告向家英,委托代理人任生平,扬州市江都区仁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东。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文汇西路209号5-02。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家英诉被告陈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家英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家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家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向家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褚芸芸二〇一五年十月三日书 记 员 丁 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