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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执字第0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方楚云与沙明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1028号申请执行人:方楚云,女,1944年5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沙明文,男,汉族,1971年5月6日出生,住滁州市琅琊区。方楚云与沙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琅民一初字第0134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沙明文的银行存款202150元。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