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执字第0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方楚云与沙明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1028号申请执行人:方楚云,女,1944年5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沙明文,男,汉族,1971年5月6日出生,住滁州市琅琊区。方楚云与沙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琅民一初字第0134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沙明文的银行存款202150元。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