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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初字第062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卞宜民与谢启大等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宜民,王宇,关安平,代琦,谢启大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初字第06269号原告卞宜民,男,1957年3月27日出生。被告王宇,女,1980年5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家成,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安平,男,1956年7月24日出生。被告代琦,女,1959年9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建章,北京市冠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启大,女,1949年2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俞延彬,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佐林,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卞宜民与被告王宇、被告关安平、被告代琦、被告谢启大第三人撤销之诉(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卞宜民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卞宜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宜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卞宜民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茂刚代理审判员  夏根辉人民陪审员  宋晓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舒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