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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恢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李秀琴与崔振荣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琴,崔振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恢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李秀琴,女,×××,汉族,哈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退休工人,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建安南街1号534楼80号。被执行人崔振荣,男,1956年4月1日生,汉族,哈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退养工人,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新城里街605楼1单元301室。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恢字第64号李秀琴与崔振荣赡养费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200元。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现已履行完毕。执行费50元已交付到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09)平商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白国伟代理审判员  孙铁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舒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