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207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北京景环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宝玲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景环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宝玲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20759号原告北京景环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松榆北路2号楼310室。法定代表人王荣,总经理。被告陈宝玲,1947年7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景环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宝玲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景环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景环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景环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景环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晓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佳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