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5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永真与曹广友、临沂宝华汽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真,曹广友,临沂宝华汽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546号原告李永真。委托代理人楮彦梅,临沂兰山正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广友。被告临沂宝华汽运有限公司,住临沂市兰山区俄黄路与大山路交汇处北100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夏洪宝,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记,该公司职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号。负责人徐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丽美,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真与被告崔广友、临沂宝华汽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庭前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连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李永真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永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