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宪发与赵雨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宪发,赵雨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456号申请执行人王宪发,身份证×××,男,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拜泉县龙泉镇群富村9组,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三道街156号1单元301室。被执行人赵雨锋,身份证×××,男,汉族,中航工业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工艺研究所工人,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联盟大街43号284楼3单元5楼3门。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456号王宪发与赵雨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5万元。执行中,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2)平民二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白国伟代理审判员 孙铁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舒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