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秦子生与梁严伟、张丹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子生,梁严伟,张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538号申请执行人秦子生。被执行人梁严伟。被执行人张丹丹。申请执行人秦子生与被执行人梁严伟、张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阳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梁严伟、张丹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秦子生代为清偿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被告梁严伟、张丹丹负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秦子生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秦子生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执字第5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白敏敏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