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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执字第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苗连民、付明媛、寇守社、官春香、刘焕来、张丽君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县支行,苗连民,付明媛,寇守社,官春香,刘焕来,张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字第004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县支行。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四新街。法定代表人:林丽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苗连民,男,1964年3月5日出生,现住辽宁省大洼县平安乡平坊村四组4-1。被执行人付明媛,女,1966年10月10日出生,现住辽宁省大洼县平安乡平坊村四组4-1。被执行人寇守社,男,1972年8月4日出生,现住辽宁省大洼县平安乡平坊村一组1-61。被执行人官春香,女,1970年3月2日出生,现住辽宁省大洼县平安乡平坊村一组1-61。被执行人刘焕来,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现住辽宁省大洼县田庄台镇吉家社区6-51。被执行人张丽君,女,1970年1月2日出生,现住辽宁省大洼县田庄台镇吉家社区6-51。本院在执行(2014)洼证内字第11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苗连民、付明媛、寇守社、官春香、刘焕来、张丽君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洼证内字第1134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