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雁民初字第02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许养好与西安雁舞客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养好,西安雁舞客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雁民初字第02311号原告许养好,XXX。委托代理人杜洪淼,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雁舞客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雁展路6号。法定代表人陈碧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谋,系该公司员工。原告许养好与被告西安雁舞客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雁舞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养好的委托代理人杜洪淼、被告雁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养好诉称,2014年12月26日下午3时许,其在返回工作单位的途中从西安利君制药厂站上车,乘坐被告711路公交线路中的陕A×××××号车辆前往红旗厂站。该车从利君制药厂站驶离没有几分钟,司机突然急刹车,造成原告摔倒并受伤。原告强烈要求司机停车将原告送往医院救治,但司机继续前行,直到将车行驶到红旗厂站后司机才将原告先后送往西航医院、彩霞医院和长安医院进行救治。经长安医院诊断,原告右侧胫骨髁间嵴骨折、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右膝内侧半月板损伤。因原告伤情严重,原告不得不入住长安医院进行治疗。治疗期间,被告不积极配合,致使原告身心遭受巨大痛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22130.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10元、营养费7020元、交通费800元、××赔偿金48732元、误工费11754元、护理费12693.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鉴定费2280元、××辅助器具费520元,以上共计111440.2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雁舞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属实。但是,乘车遇到刹车是正常现象,乘车人员也有义务保护自己的安全,而原告是成年人更应积极保护自己,因此,原告对此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责任。此外,原告住院天数应该以医院的记载为准,且住院期间被告已经支付了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无正式票据,不应得到支持。至于原告在伤残鉴定之后产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医疗费被告均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6日下午,原告乘坐车号为陕A×××××的711路公交车,因该车驾驶人员突然紧急刹车,原告摔倒在车厢后受伤。事故发生后,驾驶员送原告前往长安医院门诊治疗,出院诊断为:右侧胫骨髁间嵴骨折、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出院医嘱记载:1、注意休息,避免劳累,可佩戴右下肢外固定支具持双拐行功能锻炼;2、加强营养及右膝关节功能锻炼;3、术后9个月时予以右膝关节腔注射玻璃酸钠注射液;4、出院后继续休息,陪人照料,每月门诊复查,直至完全恢复正常;5、不适随诊。原告共住院79天,花费门诊医疗费1157元、住院医疗费38488.07元、购买轮椅费及手术用枪镜套570元,其中,原告承担337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对伤残等级、误工期限和护理期限进行司法鉴定申请。本院依法提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15年5月22日,鉴定人员对原告进行法医活体检查。2015年7月3日,该鉴定中心作出陕蓝(2015)法医鉴字第16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许养好本次外伤所致右侧胫骨髁间嵴骨折、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经治后,遗留右膝关节活动受限,右下肢功能丧失达24%,构成十(X)级伤残;2、被鉴定人许养好本次损伤,误工期为270日,护理期为90日。原告花费鉴定费2280元。2015年7月2日至7月8日,原告入住陕西省森林工业职工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右膝关节损伤恢复期。2015年7月14日至7月30日,原告又前往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右膝关节术后僵硬。同年7月30日至8月15日,原告再次入住陕西省森林工业职工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右膝关节损伤恢复期、混合型高脂血症。三次住院原告自行花费医疗费19280.51元。另查,陕A×××××的711路公交车的所有人为被告雁舞公司。2014年陕西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24366元。庭审中,原告主张下列费用:1、医疗费22130.53元,提交住院病历及医疗费票据,原告承认被告支付医疗费36845.0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3510元,按照每天30元计算四次住院117天;3、营养费7020元;4、交通费800元,提交租车收条及公共汽车发票608元;5、误工费11754元,按照每月工资1306元计算270天即9个月,并提交原告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及月工资为1306元的卡发工资明细表;6、护理费12693.7元,按照原告之夫每月工资3300元计算住院117天,并提交原告之夫所在单位的“月工资3300元”证明及营业执照;7、××赔偿金48732元,原告为十级伤残,主张因原告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并有固定收入来源,故应按2014年陕西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4366元计算20年,并提交原告的鉴定意见书及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8、××辅助器具费520元,提交购买轮椅的票据;9、鉴定费2280元,提交鉴定费票据;10、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以上总计111440.23元。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住院病案、诊断证明、票据、证明、工资表、常住人口登记卡、交通费收据、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的证据。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告因本次事故所受到的损失确定为:医疗费部分,依据票据确定为39695.07元,其中被告支付36845.07元,原告支付28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每天30元计算住院79天为2370元。二被告称其已经支付该部分费用,并无证据予以支持,对此辩称本院不予采信;营养费,因原告的出院医嘱要求加强营养,结合其伤情确定营养期限为住院期间79日和出院后90日,按照每天20元计算为3380元;护理费,按照原告之夫每月3300元工资,计算护理期限90天为9900元;误工费,原告的误工期限经鉴定为270日,按照每月工资1306元计算11754元;交通费,酌定为500元;××赔偿金,原告虽为农业户籍,但在城市居住满一年以上并有固定收入来源,故按2014年陕西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4366元、十级伤残伤残赔偿系数为0.1计算20年为48732元;××辅助器具费520元、鉴定费2280元,系合理支出,本院予以支持;精神抚慰金,结合原告的伤残等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精神损害的解释规定,予以支持2000元。以上总计121131.07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36845.07元,剩余损失为84286元。《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也明确载明治疗终结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伤残人员的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在原告申请鉴定前,本院向其询问,其称已经治疗终结,且原告现主张的之后住院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系其自行申请鉴定定残之后产生,故该部分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关于责任承担一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案中,被告雁舞公司的驾驶员在执行职务时,因车辆急刹车致使乘坐711路公交车的原告身体受到侵害,事实清楚,被告应就原告实际损失84286元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被告提出原告存在过错的辩称,并无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雁舞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许养好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辅助器具费、误工费、护理费、××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4286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36元,由被告西安雁舞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叱红梅人民陪审员  马成功人民陪审员  高雪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超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