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民初字第59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姚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姚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5932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刘加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中义,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郭翔,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黎,女,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姚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6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承担。审判员 叶 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敬昭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