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三通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吉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三通电子有限公司,宁吉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451号原告:山西三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机场大道钢材市场中路4号。法定代表人:张晓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丽,山西正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吉祥,男,195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河津市樊村镇干涧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国平,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三通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吉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三通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军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牛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