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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56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成都利丰物业有限公司与李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利丰物业有限公司,李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5692号原告:成都利丰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梁古芬。委托代理人:蒋介群,公司员工。被告:李桦,女,汉族,1983年11月7日出生,住址:四川西充晋城县。本院收到原告成都利丰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成都利丰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利丰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朱晓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 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