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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北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张兴义与王军赵会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义,王军,赵会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张兴义,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现住绥化市北林区连岗乡连岗村5组。被执行人王军,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现住绥化市北林区连岗乡连岗村12组。被执行人赵会英,女,1966年3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现住绥化市北林区连岗乡连岗村5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兴义与被执行人王军.赵会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欠款义务,并且承担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5)绥北永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文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林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