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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高民四(海)终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海阳市苏南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金诚船务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高民四(海)终字第10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海阳市苏南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祁某某。委托代理人:步延东,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金诚船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某。委托代理人:陈律,上海市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海阳市苏南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金诚船务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海阳市苏南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海阳市苏南建材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上海金诚船务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与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海阳市苏南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人民币,因撤诉减半收取,计587.50元人民币,由上诉人海阳市苏南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辰旻审 判 员  周 燡代理审判员  冯广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罗 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