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22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某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定边县某某农电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2238号原告某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定边县某某农电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经理。第三人田某某,女,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定边县定边镇二道东街29号,系刘某某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定边县裕盛农电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死亡,使诉讼程序无法进入程序,故原告某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963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免于缴纳。审 判 长 吴瑞山审 判 员 赵彩艳人民陪审员 杨春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