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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法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赵建军与刘建国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军,刘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法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赵建军,男,48岁,汉族,庆云县。被执行人:刘建国,男,40岁,汉族,住庆云县.我院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5)庆法执字第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刘建国银行存款18000元。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建国在中国工商银行天津永明路支行存款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献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文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