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法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赵建军与刘建国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军,刘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法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赵建军,男,48岁,汉族,庆云县。被执行人:刘建国,男,40岁,汉族,住庆云县.我院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5)庆法执字第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刘建国银行存款18000元。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建国在中国工商银行天津永明路支行存款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献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文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