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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商初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杨掌金与黎亚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掌金,黎亚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1391号原告:杨掌金。被告:黎亚青。原告杨掌金为与被告黎亚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掌金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掌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杨掌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兴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胡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