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商初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杨掌金与黎亚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掌金,黎亚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1391号原告:杨掌金。被告:黎亚青。原告杨掌金为与被告黎亚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掌金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掌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杨掌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兴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胡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