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朱占营与刘良勋、李凤学、苗洪民等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占营,刘良勋,李凤学,苗洪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507号申请执行人朱占营,男,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被执行人刘良勋,男,临沂市河东区人。被执行人李凤学,男,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被执行人苗洪民,男,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河商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苗洪民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0Q6**号汽车一辆。现被执行人苗洪民已缴纳保证金15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苗洪民车牌号为鲁Q0Q6**号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西洋审 判 员 陈 玮人民陪审员 吴 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靖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