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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朱占营与刘良勋、李凤学、苗洪民等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占营,刘良勋,李凤学,苗洪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507号申请执行人朱占营,男,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被执行人刘良勋,男,临沂市河东区人。被执行人李凤学,男,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被执行人苗洪民,男,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河商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苗洪民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0Q6**号汽车一辆。现被执行人苗洪民已缴纳保证金15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苗洪民车牌号为鲁Q0Q6**号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西洋审 判 员  陈 玮人民陪审员  吴 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靖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