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37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享全与张胜忠、李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享全,张胜忠,李少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3729号原告王享全,男,1956年4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张胜忠,男,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李少萍,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王享全与被告张胜忠、李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享全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4年6月14日,两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水泥砖块,并给原告出具欠条欠原告水泥砖块款7650元。2004年10月19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59200元。2010年10月25日,两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肥料,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原告肥料款16328元。上述三项共计83178元,该款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付,要求两被告支付欠款83178元。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应当向本院提供被告详细住址及联系方式,以便本院向被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现因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址不详,亦无其他联系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致本案不能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享全对被告张胜忠、李少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雪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