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杨士江与郑福元、郑玉桐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7号申请人:杨士江,男,1984年12月16日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本市新兴区欣源小区20号楼2单元601室。被执行人:郑福元,男,1972年12月7日生,汉族,七台河市电力公司工人,现住本市新兴区欣源小区71号楼4单元202室。被执行人:郑玉桐,男,1949年12月12日生,汉族,七台河市电力公司退休干部,现住本市新兴区欣源小区68号楼1单元503室。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长民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1月19日下达了责令履行指定行为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01月25日前履行(2014)新长民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郑福元下落不明,其父母拒不搬迁申请人的房屋,申请人要求本案暂退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郑福元时再申请恢复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新执字第7号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三、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 吴 盛执行员 :付长明执行员 :杜俊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亚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