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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秦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天秦刑初字第286号公诉机关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天秦检公诉刑诉(2015)第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邱军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8日10时2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甘EXXX**号普通低速货车,在秦州区瀛池路西大桥由北向南行驶至大桥中段时,因避让车辆驶入左道,与刘某某骑乘由南向北行驶的“麦德发”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刘某某倒地,王某某即下车拨打120急救,经检查刘某某当场死亡。在被告人王某某急救被害人刘某某的过程中,路人拨打122报警,王某某听见后在现场抢救被害人,直至交通警察来后带到交警队讯问,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天水市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刘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经甘肃中天司法物证鉴定所对甘EXXX**号普通低速货车与麦德发两轮电动车司法鉴定:甘EXXX**号普通低速货车的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定;该车前部与“麦德发”两轮电动车车身左侧发生接触;该车事发当时行驶速度范围为57-63km/h之间。经天水市公安局交通支队秦州城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法驶入左道,未确保安全,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刘某某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由王某某家属赔偿刘某某家属各种经济损失共计33万元,已经履行。刘某某家属对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不追究王某某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22接警记录单、受案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张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电话受理登记单,王某某的驾驶证、行驶证,王某某酒精检验意见书,肇事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刘某某的身份证明,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驶机动车辆违法驶入左道,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没有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审理中能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故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魏素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弘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