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凤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凤民初字第167号起诉人:陈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谢冬,女,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收到起诉人陈某诉欧文杰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材料。陈某诉称:2011年9月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恋爱,2012年3月9日双方在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登记结婚,2012年10月19日生育儿子欧大。早在2012年7月,被告欧文杰发生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制裁而外出躲避,没有在家居住,夫妻双方共同生活不足半年,双方了解时间短暂,感情基础淡薄。被告不仅对原告谎称其家庭背景和经济实力,甚至在婚后以各种理由向原告亲属借款,并且以原告名义向银行贷款,金额高达115万元,导致银行向原告追债,对原告的身心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2014年,被告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现在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2015年1月原告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不准原、被告离婚的判决。现原告对夫妻双方未来不抱任何期望,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因此,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儿子欧大卫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儿子年满18周岁为止;3、被告对夫妻共同债务115万元承担共同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起诉人陈某提供的材料,其本人户籍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南浦沙路街一巷3号。欧文杰户籍为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125号,欧文杰现在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的规定,本院对该离婚纠纷案件没有管辖权,应当由起诉人陈某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陈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文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校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