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执字第007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永红与曾红青、袁盛荣、武汉宏源祥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冻结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永红,曾红青,袁盛荣,武汉宏源祥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执字第00751-1号申请执行人郑永红。被执行人曾红青。被执行人袁盛荣。被执行人武汉宏源祥商贸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蔡甸奓民初字第002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11月3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宏源祥商贸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164,952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清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