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朱某新与朱某保、朱某军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新,朱某保,朱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310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新,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朱某保,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朱某军,男,住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申请执行人朱某新与被执行人朱某保、朱某军赡养纠纷一案,本院(2014)宣民一初字第0234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朱某新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赡养费4000元,案件受理费4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中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朱某保、朱某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此事实,申请执行人朱某新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此,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4)宣民一初字第0234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所确定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冯龙宝审判员 徐 琛审判员 刘庭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