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泸民初字第28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泸民初字第2899号原告廖某某,女,1978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喻寺镇。委托代理人江世银,四川九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艾某某,男,1971年4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喻寺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审 判 员 熊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代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