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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执字第00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开原市某某联社与孙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原市某某联社,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0711号申请执行人:开原市某某联社。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孙某某,(于2012年12月24日日因病死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开原市公证处(2012)开证经强字第1240号公证书,公证书生效后,债务人孙某某于2012年12月24日日因病死亡,在死亡时留有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开原市某某联社,位于开原市某某街某某社区X委X组某某小区X幢X房号,产权证号为2XXX,面积为250.33㎡的经营用房。因继承人都放弃继承,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裁定直接执行孙某某死亡时留有上述财产。上述财产经三次公开拍卖,因无人参与竞拍而流拍,流拍价为人民币640,844.80元。现申请执行人开原市某某联社向本院申请对上述流拍财产予以变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孙某某所有的位于开原市某某街某某社区X委X组某某小区X幢X房号,产权证号为2XXXX,面积为250.33㎡的经营用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静波审判员  朱建军审判员  王文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春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