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开民初字第2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吴英东、陆金玲与章新乐、章其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英东,陆金玲,章新乐,章其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2081号原告吴英东,居民。原告陆金玲,居民。被告章新乐,居民。被告章其书,居民。本院受理原告吴英东、陆金玲诉被告章新乐、章其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英东、陆金玲于2015年10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章新乐、章其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英东、陆金玲撤回对被告章新乐、章其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由二原告承担2225元,二被告承担2225元。代理审判员 肖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