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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垦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刘在潮与新疆锦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刘五彬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在潮,新疆锦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刘五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垦民初字第80号原告刘在潮,男,汉族,1967年11月3日出生,外来务工人员,现住湖北省南漳县。诉讼代表人张大国,男,汉族,1964年2月29日出生,外来务工人员,现住新疆疏勒县。诉讼代表人杨西桃,男,汉族,1986年8月17日出生,外来务工人员,现住喀什市。委托代理人邝中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新疆锦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伽师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治国,该社董事长。被告刘五彬,男,汉族,1972年3月2日出生,外来务工人员,现住阿克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在潮与被告新疆锦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刘五彬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刘在潮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在潮的撤回申请,是其在诉讼期间于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愿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在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长 赵   镇   军审判员 吐洪江  ·肉孜审判员 潘   进   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艾尔肯江·阿里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