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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刑初字第007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吴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刑初字第00716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公司员工。2015年8月2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9月1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5)1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熊剑、被告人吴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8月27日凌晨,被告人吴某酒后在张家港市杨舍镇东莱街道喜洋洋烧烤店内,因朋友田某与他人发生纠纷,采用拳打脚踢等手段无故对刘某进行殴打。后被告人吴某又到对面的小席烧烤摊,采用酒瓶砸等手段无故对陈某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陈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的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陈某的陈述、证人田某、丁某、龚某、张某、侯某、季某、席某、余某、何某、王某、安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收条、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案件查破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吴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吴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宣告缓刑。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为严肃法制,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咸玉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慧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