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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法执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秀娥与杨法培、牟忠森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娥,杨法培,牟忠森,潍坊庚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潍坊昌鼎置业有限公司,潍坊伟力康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坊法执字第1051号申请执行人李秀娥。被执行人杨法培。被执行人牟忠森。被执行人潍坊庚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牟忠森,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潍坊昌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牟忠森,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潍坊伟力康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孝国,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秀娥与被执行人杨法培、牟忠森、潍坊庚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潍坊昌鼎置业有限公司、潍坊伟力康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坊民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法培名下有位于潍坊市���子区凤凰大街19号1号2号3号楼房产(房产证号:潍房权证坊子字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杨法培名下位于潍坊市坊子区凤凰大街19号1号2号3号楼房产(房产证号:潍房权证坊子字第××号)。二、被执行人杨法培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的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10月30日至2018年10月29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文审判员  王晓楠审判员  刘志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辛宛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