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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2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杜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214号原告杜某。被告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 判 长  杨其军审 判 员  周 云人民陪审员  周蓉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肖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