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行终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康厚波与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厚波,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创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佛中法行终字第3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康厚波,男,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委托代理人欧卫文,广东万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谭志亮,局长。委托代理人吴广健。委托代理人韩永锋。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创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王德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剑雄,男,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上诉人康厚波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顺德社保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行初字第3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康忠田是深圳市创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创美安佛山分公司)的清洁工,负责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罗沙工业区环境清洁,康忠田的出租屋所在地为佛山市禅城区南庄河滘新工业园宿舍楼。2014年5月27日16时30分左右,康忠田与妻子蒋达容在住处附近的诺丰家俱有限公司对开路段收拾晾晒的垃圾时,被一辆货车倒车撞到导致康忠田夫妇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康忠田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2014年10月27日,康厚波向顺德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顺德人社局于2015年2月3日作出顺乐保工认字(2014)052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康忠田不构成工伤和不视同工伤。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顺德人社局有对工伤事故作出工伤认定的职权。顺德人社局在受理康厚波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并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程序合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可以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本案中,顺德人社局根据《工伤认定申请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禅城区交警大队询问笔录摘抄》、贺长尧的《询问笔录》、张花元、顾剑雄的《调查笔录》、《证明》、《火化证》、《死亡注销户口证明》、上下班路线图等证据,认定康忠田是创美安佛山分公司的员工,康忠田于2014年5月27日16时30分左右在住处附近的对开路段收拾晾晒的垃圾时,被一辆货车倒车撞到导致当场死亡,且康忠田在事故中无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顺德人社局据此认为康忠田的死亡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不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适用法规正确。康厚波认为康忠田是在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康忠田的死亡情形应认定为工伤。经查,根据张花元、顾剑雄的《调查笔录》及《禅城区交警大队询问笔录摘抄》均反映康忠田是在住处附近收拾晾晒的木柴、垃圾过程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显然康忠田受到交通事故伤害时不是在上下班途中,因此,康忠田的死亡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应当认定工伤的规定,也不符合该条例其他应当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康厚波的主张于法无据,其要求撤销顺德人社局作出的顺乐保工认字(2014)052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于2015年6月12日判决:驳回康厚波的诉讼请求。康厚波上诉称:2014年5月27日下午四时十几分,康忠田完成工作后回家,在回家的途中同事张xx在后面看到他,后来两人走不同的路回家。将近四点半时,康忠田回到离家约100米左右的地方看到妻子在晾晒木柴,于是帮妻子一起收拾木柴,收拾木柴过程中被撞。从整个事情发生的经过来看,康忠田是在下班回家途中,看到妻子在晾晒木柴,作为丈夫去帮忙收拾也是人之常情,这也是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而且在整个过程中康忠田并没有回到家中,所以康忠田帮妻子收拾晾晒木柴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属于工伤,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的规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所作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行初字第39号行政判决;2.撤销顺德人社局作出的顺乐保工认字(2014)052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责令该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顺德人社局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创美安佛山分公司述称,其陈述意见与顺德人社局的答辩意见一致。二审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顺德人社局作为区一级人民政府的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享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事故处理和认定的职权,其执法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康厚波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康忠田因交通事故当场死亡的事实经过无异议,但对一审法院没有以康忠田属于“下班途中”为由认定为工伤提出异议。对此本院认为,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康忠田的妻子蒋达容正在住处附近收拾其晾晒的废品木柴,康忠田上前帮手收拾,其行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顺德人社局及一审法院均没有根据上述规定将交通事故发生地认定为康忠田的“下班途中”并无不当。康厚波上诉认为康忠田应认定为工伤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康厚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 咏 章审判员 陈智扬代理审判员王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宁 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