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拜民执字第4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秦国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丽萍、许文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国瑞,张丽萍,许文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拜民执字第475-1号申请执行人秦国瑞,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男,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拜泉县XX镇******楼。被执行人张丽萍,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女,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拜泉农行职员,住拜泉县XX镇内。被执行人许文宝,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拜泉农行职员,住拜泉县XX镇内。申请执行人秦国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丽萍、许文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2015)拜商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并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许文宝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泉县支行的工资款,用以偿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2015)拜商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玄立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丁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