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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夹江执恢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康贤斌申请执行夹江县华益瓷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贤斌,夹江县华益瓷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夹江执恢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康贤斌,男,住夹江县麻柳乡。被执行人:夹江县华益瓷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军。申请执行人康贤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03)夹江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康贤斌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未执行的本金3万元及垫付的诉讼费、执行费、逾期利息等3万元,共计6万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夹江县华益瓷业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5年10月26日自动履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夹江县华益瓷业有限责任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03)夹江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季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