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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执字第13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尹强飞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尹强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1346号申请执行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尹强飞。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尹强飞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商确字第53号确认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25014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5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失信风险告知书��2、2015年6月27日,本院依法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暂无存款可供执行。3、2015年6月2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4、2015年6月30日,与申请人代理人谈话,了解被执行人财产情况。5、2015年12月17日,向申请人告知执行过程,对本案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方式终结本案。6、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上述执行中我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经人民法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云商确字第53号确认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尚锋执行员  张俊波执行员  赵朝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博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