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民初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桂林市皮件有限责任公司与桂林宝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初字第933号原告:桂林市皮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子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建才,广西金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林宝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少为,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桂林市皮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桂林宝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桂林市皮件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桂林市皮件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皮件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47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30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桂林市皮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康洁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