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法执字第008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鲁某某与张某某、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某某,张某某,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819号申请执行人鲁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申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鲁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申某某(2014)横民初字第0179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申某某、张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鲁某某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月利息以20‰计算,利息从2013年3月1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已付利息5000利息予以扣除)。被执行人申某某、张某某偿付下欠已偿还原告5万元本金的利息,月利率以20‰计算,利息从2013年3月1日起至2013年10月10日止。案件受理费800元,二审受理费5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2015年,7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650元。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执行人申某某、张某某欠申请人鲁某某本金5万元,利息3.3万元,被执行人张某某自愿将自己店内的唐雕大床、醉中楼面雕方桌、床垫三样家具抵偿债务。案件受理费800元、执行费650元,由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17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侯 斌审判员 谢加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