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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与丁守明、赖建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丁守明,赖建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49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三段45号。负责人刘荐,行长。委托代理人潘科,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阳跃,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守明。被告赖建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与被告丁守明、赖建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于2015年10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7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13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成春审 判 员  杨大容人民陪审员  薛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钟秋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