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19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于某甲与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987号原告:于某甲,男,200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梅河口市。法定代理人:苏某,女,198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被告:于某乙,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甲诉被告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甲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