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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执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杨宗亮与张志程、何伟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宗亮,张志程,何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592号申请执行人杨宗亮,男,198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执行人张志程,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执行人何伟伟,女,198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申请执行人杨宗亮与被执行人张志程、何伟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5)靖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宗亮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张志程、何伟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6月1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申请执行人杨宗亮同意被执行人张志程、何伟伟分期履行。现申请执行人杨宗亮尚有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靖执字第5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建通审判员  蔡小燕审判员  江 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曾清华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