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苗誉瀚与荣成市万通渔粉饲料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誉瀚,荣成市万通渔粉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989号申请执行人苗誉瀚,男,汉族。被执行人荣成市万通渔粉饲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威海市海洋时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库存鱼粉进行了查封,因该宗鱼粉暂不具备处分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本院亦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故本案暂时中止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中止(2015)威环商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二、(2015)威环执字第98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锦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