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少民初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少民初字第980号原告孙某甲,工人。被告孙某乙(系孙某甲之女),幼儿。法定代理人孙某丙,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诉被告孙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甲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甲撤回对被告孙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 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世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