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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少民初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少民初字第980号原告孙某甲,工人。被告孙某乙(系孙某甲之女),幼儿。法定代理人孙某丙,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诉被告孙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甲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甲撤回对被告孙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 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世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