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执民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莫水良与杭州中澳装饰家私有限公司、孙江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莫水良,杭州中澳装饰家私有限公司,孙江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319号申请执行人莫水良。委托代理人冯青(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杭州中澳装饰家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云仙。被执行人孙江周。申请执行人莫水良与被执行人杭州中澳装饰家私有限公司、孙江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4)杭江九商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莫水良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3257050元,执行费人民币10065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人亦书面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31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吴 辛人民陪审员 杨超华人民陪审员 陈海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艳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