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执字第009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安徽大瑞橡胶有限公司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安徽大瑞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0950号申请人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安徽大瑞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市建罚字(2013)第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安徽大瑞橡胶有限公司位于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疏港路以北的土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钱园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