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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字第005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好劝与范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562号申请执行人王好劝,男,汉族,1946年1月25日生,住甘肃省庆阳市,证件号码621002194601250011。被执行人范琳,女,汉族,住咸阳市秦都区秦宝小区。王好劝与范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咸秦民初字第005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范琳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王好劝定金171186.0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995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秦执字第00562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振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