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执字第005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好劝与范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562号申请执行人王好劝,男,汉族,1946年1月25日生,住甘肃省庆阳市,证件号码621002194601250011。被执行人范琳,女,汉族,住咸阳市秦都区秦宝小区。王好劝与范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咸秦民初字第005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范琳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王好劝定金171186.0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995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秦执字第00562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振宁 关注公众号“”